一、事项编码
2019030103
二、办理部门
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各对外服务窗口
三、办理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及定期检验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五、办理条件
(一)预约检验时,需要的资料
①首次检验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
1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请单 | 1 | 原件 | ①当场办理时发放②需准确填写车辆出厂编号或车架号 | |
2 | 质监系统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确认表 | 1 | 原件 | ①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当场办理时提供②网上下载或业务窗口领取加盖企业公章 | |
3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 1 | 复印件 | ①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需再提供一份复印件,当场办理时提供②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4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
5 | 制造许可证 | 复印件 | ① 同批申请的,相同制造资质的车辆可共用一份②复印件盖章 | ||
6 | 型式试验合格证 | 复印件 | |||
7 | 产品质量合格证 | 复印件 | ① 一台车辆一份②复印件盖章 | ||
8 | 需提供符合国三及以上要求的发动机或整车型式核准证书以及发动机铭牌照片(仅内燃车辆) | 1 | 复印件 | ①复印件盖章②对于汽油机无法提供核准证书的,由场车生产厂家在整车合格证上标注发动机符合国三及以上排放要求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③“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可以代替发动机或整车型式核准证书 | |
9 | 自行检查报告 | 原件 | ① 建议每台车一份②原件盖章 | ||
10 | 规范作业环境承诺书 | 原件 | ① 同批申请的车辆可共用一份②原件盖章 | ||
11 | 行驶路线图(观光车辆) | 1 | 复印件 | ① 行驶路线图必须为地图形式,能清晰标明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同时,行驶路线图中至少应标明道路限速、最大坡度及位置、所适用的车辆车牌号或编号。②复印件盖章 |
②定期检验: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
1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请单 | 1 | 原件 | ①当场办理时发放②需准确填写车辆牌照号或设备代码 | |
2 | 设备使用登记证 | 1 | 复印件 | ①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需再提供一份复印件,当场办理时提供②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
3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 1 | 复印件 | |
4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1 | 复印件 | ||
5 | 自行检查报告 | 原件 | ① 建议每台车一份②原件盖章 | ||
6 | 规范作业环境承诺书 | 原件 | ① 同批申请的车辆可共用一份②原件盖章 | ||
7 | 行驶路线图(观光车辆) |
1 | 复印件 | ① 行驶路线图必须为地图形式,能清晰标明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同时,行驶路线图中至少应标明道路限速、最大坡度及位置、所适用的车辆车牌号或编号。②复印件盖章 |
(二)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如下准备工作
1.对车辆的发动机号码铭牌、车架、底盘号的标志拭擦干净,保持号码数字清晰;
2.提供符合检验条件的场地和环境;
3.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4.提供符合场车检验中载荷试验要求的载荷。
(三)检验时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
1.上一周期的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
2.维护保养及检查记录;
3. 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4.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原件);
5.行驶路线图(观光车辆)(原件)。
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要求,对于进口车辆,主要设计图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六、办理程序
(一)检验预约
1.约检期限
首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申请检验。
定期检验: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使用单位应在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申请检验。
2.约检方式
①窗口办理
使用单位填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请单,持相关资料在我院各对外服务窗口预约检验时间。
②电话预约(仅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通过电话联系我院各对外服务窗口预约检验时间。
(二)现场检验
1.使用单位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2.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应中止检验;
3.检验完毕,由检验人员向使用单位说明检验情况,使用单位人员如无异议,《检验原始记录》上签名确认。如有不合格项目,检验人员开具《检验意见通知单》,由使用单位人员签名确认;
4.检验人员开具《检验结果领取单》。
(三)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1.免征依据
①《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6〕361号)
②《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 〔2016〕180号)
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
④《广东省发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2.免征时间:2016年4月1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
3.免征对象: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2019年3月1日起,免征对象扩大至“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4.办理程序:申请企业向我院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经我院审核符合要求后,可享受免征优惠政策。
《质监系统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确认表》原件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设备使用登记证(申请定期检验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检验费缴纳
不符合免征条件的使用单位预约检验时间后,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检验费。
1.使用单位预约检验时间后,到窗口或检验员处领取《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请使用单位经办人认真核对缴款单位名称等内容(《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开具后不可再进行修改);
2.凭缴款通知书到市内非税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广州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等)各网点缴纳检验费。银行收费后,开具一式两联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备注:支票收款人请写“广州财政代收款”,请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支票缴款的请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
七、办理结果
检验完毕10个工作日后,使用单位凭以下单据领取检验报告:
1.符合免征条件的使用单位
《检验结果领取单》;
检验申请单第二联原件。如遗失检验申请单第二联,请提交遗失证明并加盖公章。
2. 不符合免征条件的使用单位
《检验结果领取单》;
《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交“执收单位联”;如“执收单位联”遗失,请提交遗失证明并加盖公章,连同“存根联”复印件交检验单位。
3.如有整改不合格项目的,使用单位或者维修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从确认之日起,或使用单位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的,均视为现场检验结束。
检验报告审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技术规范整改后,办理复检手续。
检验报告结论将通过我院短信平台推送至使用单位联系人;我院外网(www.gzisd.org)检验查询栏目可同步查询检验报告结论。
八、办理期限
首次检验、定期检验:
检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首次/定期检验业务流程图